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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的揮發分是指煤樣在900±10℃隔絕空氣的條件下加熱7min,由煤中有機物分解出來的氣體和液體(呈蒸汽狀態)的產物。
揮發分的測定是一項規范性很強的試驗,其測定的結果完全取決于所規定的試驗條件,所以在測定燃煤揮發分時,對測定的技術要求很嚴。
具體如下:
技術要求:
(1)高溫爐內溫度應嚴格控制在900±10℃的范圍內,當放進試樣后,爐溫應在5min內恢復到900±10℃。
(2)加熱時間的計時應用秒表,即當試樣一送入高溫爐的高溫區開始計時,到試樣離開高溫爐為止,這一操作過程應準確為7min。否則,試樣做報廢處理。
(3)測定時應用專用的坩堝。當坩堝在爐內灼燒時應避免坩堝與坩堝之間、坩堝與高溫爐壁的直接接觸。
(4)在測定時,如坩堝或坩堝蓋上聚有黑煙時,試驗也做報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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