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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質量的驗收方法目前一般是采用儀器法來進行的,買方對煤炭質量的驗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煤炭質量驗收方法的要點是:“由買受方從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后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
煤炭質量驗收方法和抽查方法原則上相同,只在以下方面有所差異:
1、檢驗單位是買受方,而不是國家或地方政府、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授權單位;
2、檢驗樣品在買受方采取,而不是在出賣方采取;
3、煤炭質量以買受方對其收到的煤炭進行檢驗的結果與出賣方的報告值進行比較來評定。雙方的比較數據,有可能不是來自同一采樣單元煤的檢驗數據;
4、在冶煉用精煤質量評定指標中不包括全水分。
二、質量驗收方法的決定:眾所周知,煤炭采樣精密度為對一批煤進行單次采樣的測定值與對同一批煤進行多次采樣的測定值的平均值間的差值。以采樣精密度為基礎的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的質量指標允許差則是對同一批煤采取兩個總樣的測定值間的差值的臨界值。抽查和驗收的允許差,是根據GB/475-1996規定的采樣精密度推導出來,經大量的對同一采樣單元煤采取兩個總樣的測定值的差值進行數理統計驗證后確定的,它適用于對同一采樣單元采取的兩個總樣。
在當前我國國內煤炭貿易中,由于GB/475-1996規定,除精煤和特種工業用煤按品種、分用戶劃分采樣單元外,其他煤只按品種、不分用戶劃分采樣單元,因此出賣方發出的一批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都以整個發運批作為一個采樣單元。但因我國運輸條件限制,出賣方發出的一批煤往往被分成若干不等的分批至不同的買受方,這樣買受方驗收時的檢驗結果就只是對出賣方發出的一整批煤的一部分的檢驗結果。
如欲解決國內煤炭貿易中買賣方采樣單元不一致的問題,則必須改善煤炭運輸條件,在當前條件下,為了減少因此而造成的質量糾紛,出賣方可考慮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a.提高煤炭的均勻性;
b.減小采樣單元;
c.盡量做到按品種、分用戶劃分采樣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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